UDC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
GB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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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GB 50156-20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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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 Code for design and construction of filling station
(2014年局部修订版)
修订条文及说明
2012-06-28 发布 2013-03-01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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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
联合发布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前 言
本规范是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09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09]88号)的要求,由中国石化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会同有关单位对原国家标准《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2002(2006年版)进行修订的基础上编制完成的。
本规范在修订过程中,修订组进行了比较广泛的调查研究,组织了多次国内、国外考察,总结了我国汽车加油加气站多年的设计、施工、建设、运营和管理等实践经验,借鉴了国内已有的行业标准和国外发达国家的相关标准,广泛征求了有关设计、施工、科研和管理等方面的意见,对其中主要问题进行了多次讨论和协调,.后经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分13章和3个附录,主要内容包括:总则、术语、符号和缩略语、基本规定、站址选择、站内平面布置、加油工艺及设施、LPG加气工艺及设施、CNG加气工艺及设施、LNG和L-CNG加气工艺及设施、消防设施及给排水、电气、报警和紧急切断系统、采暖通风、建筑物、绿化和工程施工等。
与原国家标准《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2002(2006年版)相比,本规范主要有下列变化:
1. 增加了LNG(液化天然气)加气站内容。
2. 增加了自助加油站(区)内容。
3. 增加了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内容。
4. 加强了加油站安全和环保措施。
5. 细化了压缩天然气加气母站和子站的内容。
6. 采用了一些新工艺、新技术和新设备。
7. 调整了民用建筑物保护类别划分标准。
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负责日常管理,由中国石化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请各单位在本规范实施过程中,结合工程实践,认真总结经验,注意积累资料,随时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反馈给中国石化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慧北里安园21号;邮政编码:100101),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规范主编单位、参编单位、主要起草人员和主要审查人员:
主 编 单 位:中国石化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参 编 单 位: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研究总院
中国石油集团工程设计有限责任公司西南分公司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建筑设计研究院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规划总院
中国石化集团第四建设公司
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销售分公司
陕西省燃气设计院
四川川油天然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参 加 单 位:中海石油气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主要起草人员:韩 钧 吴洪松 章申远 许文忠 葛春玉 程晓春
杨新和 王铭坤 王长江 郭宗华 陈立峰 杨楚生
计鸿谨 吴文革 张建民 朱晓明 邓 渊 康 智
尹 强 郭庆功 钟道迪 高永和 崔有泉 符一平
蒋荣华 曹宏章 陈运强 何 珺
主要审查人员:倪照鹏 何龙辉 周家祥 张晓鹏 朱 红 伍 林
赵新文 杨 庆 王丹晖 罗艾民 谢 伟 朱 磊
陈云玉 李 钢 宋玉银 周红儿 唐 洁 孙秀明
邱 明 杨 炯 张 华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汽车加油站、加气站和加油加气合建站工程的设计和施工。
条文说明:
考虑到在已建加油站内增加加气站的可能性,故本规范适用范围除包括新建外还包括加油加气站的扩建和改建工程及加油站和加气站合建的工程设计。
需要说明的是,建设规模不变,布局不变、功能不变,地址不变的设施、设备更新不属改建,而是正常检修维修范围的工作。“扩建和改建工程”仅指加油加气站的扩建和改建部分,不包括已有部分。
本规范是指导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的标准,规定“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汽车加油加气站的设计”,意即本规范新版本原则上对按本规范以前版本设计、审批、建设及验收的汽车加油加气站没有追溯力。在对按本规范以前版本建设的现存汽车加油加气站进行安全评审等工作时,完全以本规范新版本为依据是不合适的。规范是需要根据技术进步、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需求不断改进的,以此来促进加油加气站建设水平的逐步提高。为了与国家现阶段的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GB50156-2012相比以前版本提高了汽车加油加气站的安全防护要求,但这并不意味着按以前版本建设的汽车加油加气站就不安全了。提高安全防护要求的目的是提高安全度,对按以前版本建设的汽车加油加气站,可以借其更新改建或扩建的机会逐步提高其安全度。
2.1.21 LPG加气站 LPG filling station
为LPG汽车储气瓶充装车用LPG,并可提供其他便利性服务的场所。
2.1.23 CNG加气站 CNG filling station
CNG常规加气站、CNG加气母站、CNG加气子站的统称。
2.1.24 CNG常规加气站 CNG conventional filling station
从站外天然气管道取气,经过工艺处理并增压后,通过加气机给汽车CNG储气瓶充装车用CNG,并可提供其他便利性服务的场所。
2.1.25 CNG加气母站 primary CNG filling station
从站外天然气管道取气,经过工艺处理并增压后,通过加气柱给服务于CNG加气子站的CNG车载储气瓶组充装CNG,并可提供其他便利性服务的场所。
2.1.26 CNG加气子站 secondary CNG filling station
用车载储气瓶组拖车运进CNG,通过加气机为汽车CNG储气瓶充装CNG,并可提供其他便利性服务的场所。
2.1.27 LNG加气站 LNG filling station
具有LNG储存设施,使用LNG加气机为LNG汽车储气瓶充装车用LNG,并可提供其他便利性服务的场所。
2.1.28 L-CNG加气站 L-CNG filling station
能将LNG转化为CNG,并为CNG汽车储气瓶充装车用CNG,并可提供其他便利性服务的场所。
2.1.29 加气岛 gas filling island
用于安装加气机的平台。
2.1.42 LNG橇装设备 portable equipments
将LNG储罐、加气机、放散管、泵、气化器等LNG设备全部或部分装配于一个橇体上的设备组合体。
3.0.2 加油加气站可与电动汽车充电设施联合建站。加油加气站可按本规范第3.0.12条~第3.0.15条的规定联合建站。下列加油加气站不应联合建站:
1 CNG加气母站与加油站;
2 CNG加气母站与LNG加气站;
3 LPG加气站与CNG加气站;
4 LPG加气站与LNG加气站。
条文说明:
本规范允许加油站与加气(LPG、CNG、LNG)站合建。这样做有利于节省城市用地、有利于经营管理,也有利于燃气汽车的发展。只要采取适当的安全措施,加油站和加气站合建是可以做到安全可靠的。国外燃气汽车发展比较快的国家普遍采用加油站和加气站合建方式。
从对国内外加气站的考察来看,LPG加气站与CNG、LNG加气站联合建站的需求很少,所以本规范没有制定LPG加气站与CNG、LNG加气站联合建站的规定。
电动汽车是国家政策大力推广的新能源汽车,利用加油站、加气站网点建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包括电池更换设施)是一种便捷的方式。参考国外经验,本条规定加油站、加气站可与电动汽车充电设施联合建站。
为使条文更加清晰、明确,本次局部修订修改了本条表述。
3.0.6 CNG加气站、LNG加气站与城镇天然气储配站、LNG气化站的合建站,以及CNG加气站与城镇天然气接收门站的合建站,其设计与施工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的有关规定。
3.0.11 CNG加气站储气设施的总容积,应根据设计加气汽车数量、每辆汽车加气时间、母站服务的子站的个数、规模和服务半径等因素综合确定。在城市建成区内,CNG加气站储气设施的总容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1 CNG加气母站储气设施的总容积不应超过120m3。
2 CNG常规加气站储气设施总容积不应超过30m3。
3 CNG加气子站内设置有固定储气时,站内停放的车载储气瓶组拖车不应多于1辆。固定储气设施采用储气瓶时,其总容积不应超过18m3;固定储气设施采用储气井时,其总容积不应超过24m3。
4 CNG加气子站内无固定储气设施时,站内停放的车载储气瓶组拖车不应多于2辆。
5 CNG常规加气站可采用LNG储罐做补充气源,但LNG储罐容积、CNG储气设施的总容积和加气站的等级划分,应符合本规范第3.0.12条的规定。
对本条各款说明如下:
1 根据调研,目前CNG加气母站一般有5个~7个拖车在固定停车位同时加气,主力拖车储气瓶组几何容积为18m3~20 m3。为限制城市建成区内CNG加气母站规模,故规定CNG加气母站储气设施的总容积不应超过120m3。
2 根据调研,目前压缩天然气常规加气站日加气量一般为 10000m3~15000m3(基准状态),繁忙的加气站日加气量达到 20000m3(基准状态)。根据作业需要,加气时间比较集中的压缩天然气加气站,储气量以日加气量的 1/2 为宜,加气时间不很集中的压缩天然气加气站,储气量以日加气量的 1/3 为宜。故本规范规定压缩天然气常规加气站储气设施的总容积在城市建成区内不应超过30m3。
3 CNG车载储气瓶组既可用于运输CNG,也可停放在站内作为CNG储气设施为CNG汽车加气,在CNG加气子站内设置有固定CNG储气设施的情况下,要求“CNG加气子站停放的车载储气瓶组拖车不应多于1辆”是合适的。2012年版规定“固定储气设施的总容积不应超过18m3”是为了满足工艺操作需要。目前,各地交通管理部门出于安全考虑,限制车载储气瓶组拖车白天在城区行驶,造成CNG加气子站白天供气不足。为了满足日益增长的CNG加气需求,本次局部修订将储气井的总容积由18 m3增加到24m3。储气井在CNG加气站应用已有十余年的历史,实践经验证明,储气井有非常好的安全性,适当增加储气井的总容积不会给安全带来明显不利的影响。
4 当采用液压拖车或无需压缩机增压的加气工艺时,站内不需要设置固定储气设施,需要在1台拖车工作时,另外有1台拖车在站内备用,故规定在站内可有2辆车载储气瓶组拖车。
5 在某些地区,天然气是紧缺资源,CNG常规加气站用气高峰时期供气管道常常压力很低,有时严重影响给CNG汽车加气的速度,造成CNG汽车在加气站排长队,在有的以CNG汽车为出租车主力的城市,因为CNG常规加气站管道供气不足,已影响到城市交通的正常运行。CNG常规加气站以LNG储罐做补充气源,是可行的缓解供气不足的措施,但需要控制其规模。
3.0.12A LNG加气站与CNG常规加气站或CNG加气子站的合建站的等级划分,应符合表3.0.12 A的规定。
表3.0.12A LNG加气站与CNG常规加气站或CNG加气子站的合建站的等级划分
级别 |
LNG储罐总容积V(m3) |
LNG储罐单罐容积(m3) |
CNG储气设施总容积(m3) |
一级 |
60<V≤120 |
≤60 |
≤24 |
二级 |
V≤60 |
≤60 |
≤18(24) |
三级 |
V≤30 |
≤30 |
≤18(24) |
注:表中括号内数字为CNG储气设施采用储气井的总容积。
条文说明:本规范3.0.12条允许建设LNG与L-CNG加气合建站,此种合建站以车载LNG为统一气源,既可为汽车充装LNG,也可为汽车充装CNG(需先将LNG转化为CNG)。由于LNG的价格贵于CNG,实际情况是“LNG与CNG常规加气合建站或CNG加气子站合建站”有更多需求,故本次局部修订补充了“LNG与CNG常规加气合建站”、“LNG与CNG加气子站合建站”形式。表3.0.12A规定的LNG储罐总容积和CNG储气设施总容积,兼顾了LNG加气和CNG加气的需求。各级合建站LNG储罐和CNG储气设施总规模,与表3.0.12中“CNG常规加气站以LNG储罐做补充气源的建站形式”的规定相当。
3.0.14 加油与CNG加气合建站的等级划分,应符合表3.0.14的规定。
表3.0.14 加油与CNG加气合建站的等级划分
级别 |
油品储罐总容积 (m3) |
常规CNG加气站储气设施总容积(m3) |
加气子站储气设施 (m3) |
一级 |
90<V≤120 |
V≤24 |
固定储气设施总容积≤12(18),可停放1辆车载储气瓶组拖车;当无固定储气设施时,可停放2辆车载储气瓶组拖车 |
二级 |
V≤90 |
||
三级 |
V≤60 |
V≤12 |
固定储气设施总容积≤9(18),可停放1辆车载储气瓶组拖车 |
注:1 柴油罐容积可折半计入油罐总容积。
2 当油罐总容积大于90 m3时,油罐单罐容积不应大于50 m3;当油罐总容积小于或等于90m3时,汽油罐单罐容积不应大于30m3,柴油罐单罐容积不应大于50m3。
3 表中括号内数字为CNG储气设施采用储气井的总容积。
条文说明:加油站与CNG加气合建站的级别划分原则与3.0.13条基本相同。规定一、二级合建站中CNG加气子站固定储气瓶(井)容积为12(18)m3,三级合建站中CNG加气子站固定储气瓶(井)容积为9(18)m3,主要供车载储气瓶组扫线或卸气。目前,各地交通管理部门出于安全考虑,限制车载储气瓶组拖车白天在城区行驶,造成CNG加气子站白天供气不足,故本次局部修订将储气井的总容积由12 m3增加到18m3,以满足车载储气瓶组拖车快速将CNG卸入储气井的作业需求。
3.0.15 加油与LNG加气、L-CNG加气、LNG/L-CNG加气以及加油与LNG加气和CNG加气联合建站的等级划分,应符合表3.0.15的规定。
表3.0.15 加油与LNG加气、L-CNG加气、LNG/L-CNG加气以及加油与LNG加气和CNG加气合建站的等级划分
合建站等级 |
LNG储罐总容积 (m3) |
LNG储罐总容积与 油品储罐总容积合计 (m3) |
CNG储气设施总容积 (m3) |
一级 |
V≤120 |
150<V≤210 |
≤12 |
V≤90 |
150<V≤180 |
≤24 |
|
二级 |
V≤60 |
90<V≤150 |
≤9 |
V≤30 |
90<V≤120 |
≤24 |
|
三级 |
V≤60 |
≤90 |
≤9 |
V≤30 |
≤90 |
≤24 |
注:1 柴油罐容积可折半计入油罐总容积。
2 当油罐总容积大于90 m3时,油罐单罐容积不应大于50 m3;当油罐总容积小于或等于90m3时,汽油罐单罐容积不应大于30m3,柴油罐单罐容积不应大于50m3。
3 LNG储罐的单罐容积不应大于60m3。
条文说明:
按本条规定,可充分利用已有的二、三级加油站改扩建成加油和LNG加气合建站,有利于节省土地和提高加油加气站效益、有利于加气站的网点布局,促进其发展,实用可行。
鉴于LNG设施安全性较好,加油站与LNG加气站、L-CNG加气站、LNG/L-CNG加气站合建站的级别划分,按同级别加油站规模确定。
为了满足日益增长的LNG和CNG加气需求,本次局部修订增加了加油与LNG和CNG加气这三者联合建站的形式,增加了CNG储气设施的总容积,但同时减少了LNG储罐和油品储罐的总容积。
“CNG储气设施总容积(m3)≤24”可以完全是车载储气瓶组或固定储气设施,也可以是车载储气瓶组与固定储气设施的组合(如车载储气瓶组18m3,站用固定储气设施6m3)。
3.0.16 服务于CNG加气子站的CNG车载储气瓶组拖车,其单车储气瓶组的总容积不应大于24m3。
条文说明:CNG车载储气瓶组拖车规格有越来越大的趋势,由于服务于CNG加气子站的CNG车载储气瓶组拖车经常出入城区,安全起见,有必要对其规格加以限制。